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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参考】2018年第5期丨赵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问题研究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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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是对海事司法在国际上地位和影响力的认可,是基于特定的时空维度对影响司法行为的各因素进行的综合评价,既带有主观感受性又具有客观公认性。本文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内涵和评价因素入手,深入研究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与实践,提出了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具体举措,以期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

课题主持人简介

赵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理事会会长。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问题研究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一、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的内涵与评价体系

(一)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内涵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是对海事司法在国际上地位和影响力的认可,是基于特定的时空维度对影响司法行为的各因素进行的综合评价,既带有主观感受性又具有客观公认性。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际关注度高,二是自身吸引力强,三是国际影响力大,四是功能辐射力广。

(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评价因素

从基本因素、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三个方面,列举18个评价内容:

1、基本因素

基本因素是指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具有根本作用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主权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法治水平、区域司法公信力4个因素。

2、外部因素

(1)海事立法成熟程度

海事法律体系的构建既要体现其在历史渊源、价值选择上的独特性,又要符合国家的现实情况和与既有法律体系的协调;既要积极吸纳各类国际通行规则,也要兼顾到保护国内航运和贸易利益的需要,并关注到国际经贸新格局下与时俱进的需求。

(2)航运经济发达程度

航运服务功能健全完善,航运金融、评估、经济、信息咨询等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程度较高,拥有新型、高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航运资本、知识和技术流,海商事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断发展,有助于促进海事司法理念和规则的变革和发展。

(3)航运政策导向

保持对航运经济创新的鼓励,以适度开放的商务政策、适宜的管理、税收和劳务政策等优势吸引航运企业全球布局,给予海事司法发展更加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支持,以更高层次的开放创新发展,提升海事司法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海事法律服务水平

海事律师数量、律所规模、业务能力、行业影响力等是判断海事律师服务业水平的重要指标。国际海事仲裁作为航运法律服务的高端产业,是航运贸易软实力的标志,以国际海事仲裁带动航运中心的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大航运中心可复制的成熟经验。

3、内部因素

(1)案件受理数量

作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必定要达到一定数量,特别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涉外案件数量尤其是诉讼主体涉外的案件数量是重要评价指标。

(2)审判专业化程度

国内司法应对海事审判有一套专业而完备的制度支持,特别在组织架构方面,应当看是否建立了专门的海事法院、专门的审判庭、专业的合议庭,机构数量、机构的细化程度等。

(3)法官司法能力

海事纠纷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专业性、涉外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必须要有一支精通法学理论、谙熟审判技能、掌握航运实务,具备国际视野、充分参与国际交流、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最前沿,具备一定国际威望和影响力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4)裁判规则的稳定与创新

法官一方面应当通过裁判给公众以明确的司法预期,另一方面,在客观情势发生变化时,法官要有能力和胆识去创新司法方法和创设裁判规则。

(5)意思自治的认可度

大量海事法律、惯例等是商人自治的结果,海事法官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对首要条款、管辖权条款、准据法条款等,是否持开放态度。另外,也包括对行业自治尊重程度,像船东互保协会、伦敦保险行业协会等机构制定的规则、指引等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

(6)纠纷解决效率

效率是司法的价值目标,尤其在海事纠纷领域,当事人对于效率追求绝不亚于公平,包括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存案审理天数、长期未结案件数量等都是衡量法院纠纷解决效力的重要指标。

(7)司法程序透明度

在提升司法透明度方面,不但应当确保裁判结果公开,案件审理的整个流程也应当及时当事人公开。同时,依法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司法对外开放度

司法的对外开放度主要体现在维护本国司法主权的前提下,对于外国当事人、域外法律适用、国际仲裁和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持多大程度地尊重与支持态度。

(9)裁决的执行效果

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得到兑现,当事人就无法真正获得公平正义。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的时候不能忽视审判与执行的紧密联系,必须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

(10)现代科技应用能力

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运用科技成果,使得当事人参与司法更加便利和高效。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的深入发展,在为法官提供有效智力支持的同时,也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


二、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与实践

(一)上海在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中的战略定位

2017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上海海事法院以此为契机,制定了《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应当主动承担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使命,充分发挥领先全国、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切入点,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方向,以司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机制创新为突破,以信息化建设为动力,以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为核心功能定位,以建设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和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为辅助功能定位,不断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化”内涵、程度及水平。

1、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目标,就是建设成在国际上更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海事纠纷解决中心。依托上海在航运主体国际化、纠纷数量规模化和纠纷类型新颖化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继续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促进海事法律适用统一,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吸引更多外国当事人选择上海诉讼。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引领国际规则发展,着力提升在全球海事规则制定中的权威性、引领性和影响力,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航运纠纷解决的“优选地”和海事法律规则的“发源地”。

2、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找准海事司法与国家重大战略的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为国家中心大局工作提供优质的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和专业智库支持。以全球视野和开放胸怀,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重大热点问题,集聚国际海事人才和资源,有效推动海事司法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

3、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充分利用上海的国际化优势,搭建互联互通的海事司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构建多层次、多领域的对内对外交流网络,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领域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二)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践探索

围绕“一个核心功能、两个辅助功能”的战略定位,上海海事法院近年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1、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融入国际航运经贸新格局

第一,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制定出台《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强化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战略的工作意见》、《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全面服务各项国家战略,对接“十三五规划”各项部署。

第二,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审理南海黄岩岛附近海域海难事故等重大敏感案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对南海海域的司法主权,树立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良好形象。

第三,积极推动航运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进程。每年度向国际国内社会发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审判白皮书,发布典型精品案例,梳理分析海事审判中反映出的航运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风险和趋势,受到国内外社会广泛赞誉。

2、公正高效解决航运纠纷,提升海事司法品牌影响力

第一,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实施,制定发布《上海海事法院关于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工作意见》,完善精品案件发现、审理、提炼、推广机制,积极运用判决方式创设裁判规则、打造首例案件,向国际社会推出了一批具有规则示范意义、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推动形成海事司法领域内的“上海规则”和“中国标准”。

第二,完善海事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设立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聘任一批在航运相关领域有深厚造诣的专家作为专家陪审员,完善海事案件鉴定、评估数据库,健全海事专业技术查明机制,推动海事审判水平与国际接轨。

第三,提升涉外海事司法工作水平。严格贯彻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与院校搭建外国法查明平台,准确查明和适用国际公约、外国准据法,尊重国际惯例。在多起双方涉外案件中,外国主管单位和外籍当事人基于对上海海事审判水平的认可与信任,主动选择在上海提起诉讼。积极开展涉外海事司法援助,彰显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得到外国驻沪总领事馆及全球知名航运媒体的高度赞誉。

3、深化海事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开拓制度创新试验田

第一,优化涉外争议裁判方法。创设诉讼代理概括性授权委托书的司法认可机制,同意境外公司出具一份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总授权文件,在一段时间内免去逐案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繁琐和诉讼成本,受到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欢迎。在涉外案件审理中,创新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对境外证据进行认证,提高境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第二,探索“互联网+”、“人工智能+”海事审判程序创新。以信息化为驱动,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海事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船舶数据分析、类案智能比对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升级,有效解决影响和制约海事审判效率的难题,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第三,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方法。积极开展船舶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将网拍财产范围从国轮向外轮、从货船向工程船等特别用途的船舶、从商船向渔船延伸,提高了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网拍船舶数量、首拍成交率和溢价率均在全国海事法院中位列前茅。执行效率和清偿率的提升对于吸引境外当事人选择管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4、深化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合作,建设海事司法智库新平台

第一,强化海事司法国际交流活动。与清华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签署合作协议,借助院校力量,提升海事司法智库的软实力。深入开展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围绕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航运领域重大热点问题,体现中国立场、代表中国智慧、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观点、贡献中国方案,增强上海在国际航运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第二,深化海事司法智库法律研讨。以服务海事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接轨国际海事规则为目标,通过承办或者参与国际国内高级别的学术研讨会,荟萃航运法律界思想精华,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和引领性法律研究,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智库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三,打造海事司法智库品牌。编辑出版中英文双语版涉外海事海商精品案例选、上海海事法院三十年文书、案例、论文精选等品牌化、系列化海事司法智库产品,向国际社会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最新成果,增强国际社会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积极推动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建设。

5、加强海事司法队伍建设,培育高端国际化海事司法人才

第一,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建立有利于海事司法人才培养、集聚、流动和发展的机制,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和提高航运法律复合型人才结构、总量和整体素质,形成有归属感的空间。

第二,加强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形成定期更新知识的长效培训和学习机制,鼓励法官到港澳台或国外学习、培训,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创设新型培训项目“海事大讲堂”,开辟与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资源共享项目,与口岸单位、行业组织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培训机制,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强。

第三,加强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培育“国际视野、专业背景、复合型知识体系”的高素质海事法官队伍为目标,加强海事司法人才梯队建设和航运后备法律人才培养。成立以青年法官、法官助理为骨干的翻译员队伍,不断拓宽国际视野,增强交流能力,推动形成海事审判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格局。

三、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持续创新建设路径的思考

(一)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大局原则

主动适应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对海事司法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围绕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发挥优势,主动作为,积极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创新航运领域社会治理,努力为推动我国航运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2、坚持法治理念原则

坚持把法治理念贯穿于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全过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妥善解决涉诉纠纷和提供司法服务,积极稳妥地谋划建设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完善裁判规则,优化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3、坚持创新发展原则

适应和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航运开放新格局,抓住建设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机遇,积极探索海事纠纷解决机制、审判方法创新和制度先行先试,引领和带动中国海事审判的创新发展,为服务高精尖航运经济结构建设和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提供坚实支撑和强劲动力。

4、坚持开放融合原则

立足我国国情和实践,充分发挥上海海事审判的开放、创新和专业优势,认真学习借鉴域外司法经验和法治文明成果,主动对接国际通行海事规则,积极宣传展示中国海事司法立场和成就,不断提升海事司法在国际舞台上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

(二)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战略目标

积极推进司法理念国际化、审判流程规范化、案件办理精品化、体制机制创新化和人员素质精英化,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在引领全球航运纠纷解决和海事审判发展、打造服务国家战略和航运业发展高端智库、向世界传播中国海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审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达到一定数量,案件类型多样,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有更多外方当事人主动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其纠纷,在管辖方面对全球范围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吸引力显著增强。

2、海事审判更加公正、透明、高效,司法供给能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海事精品案件数量更多、体量更大、层次更高,形成一批为海事法律和航运界普遍认可的裁判标准和司法规则,在国际国内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3、海事诉讼机制更加科学规范,海事审判方法持续创新完善,符合海事司法规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累更多海事司法“上海经验”。

4、海事法官素质能力水平更高,打造一支精通法学理论、深谙审判技能、熟悉航运实务、具备广阔视野,能够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具备较高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的法官队伍。

5、创设立足国情世情和具有国际水平的海事司法高端智库。智库作用有效彰显,智力资源持续汇聚,研究工作不断深化,研究成果更加丰富,充分发挥总结指导审判、服务公共决策和参与航运领域综合治理的积极作用。

6、海事司法国际交流协作广泛密切,搭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司法公开水平得到提升,司法交流力度不断加大,在沟通协作和交流互鉴中汲取经验,推动中国海事法律经验文化走向世界。

(三)上海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具体举措

1、增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功能

第一,强化海事司法管辖职能。一是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管辖海域外的中国籍船舶,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通过海事司法工作向国际社会宣示国家海洋主权,依法维护国家海洋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二是通过切实提升海事审判水平和公信力,积极争取对国际关注度和影响力较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外主体以及疑难复杂、新类型和法律适用有典型性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司法管辖。充分尊重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认可有证据证明的口头管辖协议的效力。三是对于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已作出判决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在维护我国司法管辖权、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基础上,审慎妥善处理管辖权争议、平行诉讼等问题,减少涉外海事司法管辖的国际间冲突。四是积极探索开展海事海商案件、海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管辖“三审合一”,为改革完善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积累经验。

第二,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一是深入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健全精品案件发现、审理、提炼和推广机制,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文书规范、裁判效果良好,不断推出具有典型示范和规则宣示意义的高质量的海事精品案例。二是强化庭审意识,以庭审规范化、实质化为重点,完善庭审结构设计,规范庭前准备和争点归纳等程序步骤,探索法官释明权行使和心证公开方式。三是制定完善海事裁判文书制作标准规范,创新文书撰写体例和说理方式,探索在文书中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根据案件特点区分繁简,使复杂案件文书论理详实,简单案件文书精炼清晰。四是精心审理航运金融、船舶登记、邮轮客运、海洋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重大海事案件。五是坚持国际海事领域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遵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尊重国际海事惯例和通行规则,平等保护和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六是加强对外国法的查明和准确适用,提升法官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能力,拓宽外国法查明渠道,逐步建设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自助检索平台。七是积极倡导国际司法协助,依照我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履行司法协助义务。八是加强海事审判规律的归纳总结,制定裁判指导意见,统一司法标准。

第三,提升海事审判专业化程度。根据海事审判跨行政区划管辖、涉外性、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积极推进海事专业化机制改革与发展,创新完善符合海事司法规律和海事法院实际的专业化审判格局。加强海事专业合议庭建设,完善涉自贸区、航运金融、海洋环境保护等案件的专业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审理模式,积累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审判经验。建设集海事专家陪审、技术调查、技术咨询和鉴定评估为一体的海事专业技术调查体系,探索遴选在海事领域有精深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和咨询员,完善海事司法鉴定评估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审判专业化程度。优化法院内外资源整合配置,畅通多种非讼纠纷解决渠道,推动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发展,不断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多元法律需求。

第四,提高海事诉讼便利化程度。推广运用境外主体概括性委托授权认可机制,依法接受境外主体出具经公证认证的概括性授权文件,概括指定其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和特定业务上的委托代理人或诉讼文件代收人,减少逐案委托的繁琐手续和诉讼成本。明晰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程序规则和确认收悉的标准。探索建立在线域外送达、公告送达系统,尝试通过网络开展送达,充分利用邮件密钥、数字签名、邮件回执自动发送等技术手段,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有效和便捷。制定域外证据审查认定标准,对于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结合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内容和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制定域外证据远程视频认证规则,提高域外证据审查认证效率。完善船舶和其他财产网络拍卖机制,搭建船舶拍卖公告全球发布平台,探索对特殊财产向特定受众定向推送拍卖公告的方法途径,细化外籍船舶网拍流程,进一步提高竞拍参与度、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和“数据法院”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网上立案、在线调解、远程庭审、视频认证、电子送达、网络执行等领域的深度应用和系统集成,以科技创新与海事审判发展的深度融合和同步推进,助推诉讼服务水平升级和审判工作质效提高。

2、加强国际海事司法高端智库建设

科学界定海事司法智库的功能定位,学习借鉴国际国内高端智库建设经验,整合统筹研究力量,创新完善运行机制,打造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一定国际较高知名度的新型、高端海事司法智库。汇聚境内外海事司法界、学术界、航运实务界等各方面资源,吸纳在海事相关领域的专业领军人物,形成一支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专业上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声誉的海事司法智库专家队伍。

加强海事司法智库对外传播能力和话语体系建设。争取参加各层面、各类型、高规格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建立决策研究咨询建议常态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国际智库平台对话和国际合作项目研究,主动参与国际海事公约、规则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升中国在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引导力。打造海事司法智库研究成果品牌,编辑公布中英文双语版海事情况通报和海事精品案例、裁判文书、论文集等品牌化、系列化智库产品,不断拓展高质量智库成果的转化应用。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基础,建设海事司法智库大数据分析系统,为智库研究和海事司法活动提供客观、全面、智能的数据支持与技术支撑。

加强海事司法智库高端人才培养。加强海事司法人才梯队建设和航运后备法律人才培养,结合海事司法改革和海事法官队伍建设,制定实施高端人才培养规划。深化应用型审判业务培训,支持鼓励法官到境外司法机构和院校学习参训,拓宽视野,增强能力,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工作环境,推动形成海事法律人才引进培养成长的开放式格局。

3、加强国际海事司法交流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上海的区位优势,搭建在航运法治领域有较为重要作用的国际化交流平台,构筑多层次、宽领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学术研究平台和沟通合作平台,更好地与国际海事法律界接轨,扩大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拓宽海事司法国际交流渠道,加强与境外海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国际组织、学术机构的交流互鉴,通过访问、短期交流、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等方式开展合作,广泛及时地获取海事法律发展最新资讯,了解域外先进海事法律经验,同时对外传递中国海事司法理念和发展经验。健全航运法治协作联动平台,继续加强与海关、港务、海事、边检、公安等港航口岸单位在综合治理领域的合作,共同为国内外航运机构和企业提供政策引导、法律咨询、纠纷化解、业务促进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塑造航运法治协作发展新格局。

拓展海事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建设,完善中英文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司法公开载体,不断提高司法公开的信息量、更新率和查询便捷度,全方位展示法院工作,提高海事司法透明度。加强海事审判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完善更具海事特色和亮点的新闻发布制度,发挥解读公共政策、研判社会舆情、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的积极作用。重视借助国内国际影响力大、传播力强的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地推送海事审判工作动态情况,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海事司法良好形象。


课题组成员:刘怡如  王金凤  李海跃  李家春  牟鹏飞

责任编辑 / 顾全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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